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监字第37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涉县三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晚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一审
被告:涉县泓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东河路。法定代表人熊继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涉县三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被告涉县泓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涉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涉县三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8月6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行抗(2012)29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错误为由,于2012年9月11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增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