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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法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XX相、许国斌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相,许国斌,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XX相,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许国斌,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XX相、许国斌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