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法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XX相、许国斌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相,许国斌,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XX相,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许国斌,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XX相、许国斌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