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民西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9-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峰被告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峰,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98号原告刘继峰,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委托代理人高过,男,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被告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西社镇。法定代表人王东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民,男,系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本单位。委托代理人马东明,男,系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劳资科长,住本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峰被告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峰于2012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