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城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李文飞。被告吕建民。
原告李文飞诉被告吕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文飞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书峰
审 判 员 窦新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印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建辉 来源:百度“”
李文飞与吕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城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李文飞。被告吕建民。
原告李文飞诉被告吕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文飞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书峰
审 判 员 窦新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印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