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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804号

张忠范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犯著作权
当事人
张忠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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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80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忠范,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双城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范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冉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4月开始,被告人张忠范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塘村高塘街23号的摊位上非法销售盗版光盘。2012年5月9日,公安机关从该摊位查获各类DVD光盘共2597张。经鉴定,该2597张光盘均为非法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忠范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录音录像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忠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查获的非法音像制品是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忠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查获的非法音像制品2597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俞毅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郑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