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494号原告李文琴。委托代理人王康庭,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佰秀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春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游,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琴与被告海口佰秀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琴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戡
审 判 员 赵春香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