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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1494号

李文琴与海口佰秀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12
公开日期
2014-10-18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文琴,海口佰秀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494号原告李文琴。委托代理人王康庭,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佰秀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春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游,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琴与被告海口佰秀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琴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戡

审 判 员  赵春香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