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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165号

陈宾虚开增值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1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宋体黑体新宋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16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宾,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张家港市梦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南路1号。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2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宾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张刑二初字第0308号刑事判决,以虚开抵扣发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宾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宾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宾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2)张刑二初字第03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耀荣

审 判 员  徐丽娜

代理

审判员  纪长波二0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