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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终裁字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9-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志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玲,唐山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终裁字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玲,女,汉族,1980年2月2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道11号。法定代表人赵宝华。上诉人徐志玲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2)玉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其所在地及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唐山市路南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唐山市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请求依法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已经路南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裁决,且该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被上诉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在唐山市路南区人民道11号,并未提供住所地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2)玉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庆江审 判 员  李天毅代理审判员  赵小芬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