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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知初字第162号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黄春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黄春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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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162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绍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志海。被告黄春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黄春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国栋

审 判 员  白海玲

人民陪审员  陈锡淼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何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