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15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该局未央区分局土地监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扬善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扬善村。法定代表人李路,主任。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发(2011)4-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于2010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未央区草滩街道老洼滩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面积为13141.2平方米,合19.71亩)。申请执行人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1)4-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141.2平方米(合19.7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并对其非法占用13141.2平方米(合19.71亩)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131412元。2011年7月6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31412元,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扬善村村委会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