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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行审字第01525号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扬善村村委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扬善村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15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该局未央区分局土地监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扬善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扬善村。法定代表人李路,主任。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发(2011)4-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于2010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未央区草滩街道老洼滩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面积为13141.2平方米,合19.71亩)。申请执行人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1)4-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141.2平方米(合19.7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并对其非法占用13141.2平方米(合19.71亩)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131412元。2011年7月6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31412元,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扬善村村委会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