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住所不祥,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毕英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倩倩 关注公众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住所不祥,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毕英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