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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1546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1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住所不祥,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毕英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