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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9-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金志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0)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金志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志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万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上诉人金志英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志英又以“其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志英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志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志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代理审判员  侯 洁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