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招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9-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佳祥与被执行人盛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佳祥,盛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鲍佳祥,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联盟九队散户。被执行人盛冬梅,女,1956年6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盛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佳祥与被执行人盛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盛冬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本息1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9)招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韩忠强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