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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赵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9-10

公开日期: 2018-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仵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仵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赵民初字第433号 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仵某某。 被告仵某甲。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仵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欲自行调解,故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员 田 丰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贾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