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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夏某某、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夏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丁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季付海,男,胶南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黄海小区X室,身份证号码:X被告:夏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青岛路15号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夏XX、夏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