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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606号

李明与张海侠变更抚养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张海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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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张海侠,女,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行鱼台县支行有个人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个人账户存款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田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