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张海侠,女,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行鱼台县支行有个人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个人账户存款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田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