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龙执民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嘉善华亿植绒有限公司与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嘉善华亿植绒有限公司;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9.6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华亿植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法定代表人:陈瑞荣。被执行人: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超俊。申请执行人嘉善华亿植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制作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账户上扣划金额为348193.03元,参与分配的案件为六件,本案以分配到29869元,其余款项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现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51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9月6日止,被执行人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福建天弘合成革有限公司63767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黎明审  判  员  周建华审  判  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