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867号罪犯姚加伟,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静刑初字第277号判决,以被告人姚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5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