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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执字第567号

叶荣、叶铭湘、叶程、程华祥与彭泽县国财货运联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荣,叶铭湘,叶程,程华祥,彭泽县国财货运联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567号

申请人:叶荣,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

申请人:叶铭湘,女,汉族。2003年7月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叶荣,系叶铭湘之母。

申请人:叶程,男,汉族,2010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叶荣,系叶程之母。

申请人:程华祥,男,汉族,1946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彭泽县国财货运联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塔桥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彭泽县国财货运联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泽县国财货运联营有限公司在2011年11月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泽县国财货运联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泽县国财货运联营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部门存款收入限额为5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继华

审判员  丁邦和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