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5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鸣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187号罪犯何鸣,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崇州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7)成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止于2016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9年1月20日、2010年5月2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857号、(2010)成刑执字第25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0.5分。另查明,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结算票据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鸣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