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03483号原告师林。委托代理人周华。被告孙卫卫。委托代理人郭平、梁昌绪,西安市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师林赔偿损失一案,原告孙卫卫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8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14元。
代理
审判员 肖维超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