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彦申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丁 玮 更多数据: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彦申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丁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