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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某,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10号原告付某某(又名付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米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原、被告均未按确定时间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佘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宁

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

人民陪审员  方XX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