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10号原告付某某(又名付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米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原、被告均未按确定时间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佘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宁
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
人民陪审员 方XX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