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121号原告深圳市联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吕德源。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顺发,户籍住址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深圳市翰星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法定代表人庄赐伸。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志文,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盛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顺发、深圳市翰星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盛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92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2231元(原告已预交4462元),保全费3081.84元(原告已预交3081.84元),由原告深圳市联盛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甘晓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