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州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冯辉,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广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辉与被告赵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辉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光宇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