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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1135号

安康市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朱大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康市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朱大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安康市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娥,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411571-4,地址:安康市江北办周家台安铁供电段余对面。被告朱大建,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9日,住本区西站。

原告安康市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大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尹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