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安康市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娥,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411571-4,地址:安康市江北办周家台安铁供电段余对面。被告朱大建,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9日,住本区西站。
原告安康市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大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尹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