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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行执字第00082号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品川味人家川菜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碑行执字第0008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娜,女,局长。 委托代理人阎玉安,男。 委托代理人贺婧,女。 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品川味人家川菜馆,,住所地本市碑林区菊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新莉,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7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品川味人家川菜馆依法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碑人社罚字(201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西安市碑 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荣

审 判 员  王育英

代理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