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360号原告赵亮,男。被告丛峰,男。
原告赵亮与被告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
赵亮与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360号原告赵亮,男。被告丛峰,男。
原告赵亮与被告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