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薛伟杰与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伟杰,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864号申请人薛伟杰。被执行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姚忠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劳人仲案字(2011)第13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2年8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薛伟杰申请执行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薛伟杰申请执行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新劳人仲案字(2011)第13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