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新兵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新兵,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130号原告白新兵。委托代理人马清和。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法定代表人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新兵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白新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新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新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