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49-1号
原告:陈涛,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刘浩,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李霞,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诉被告刘浩、被告李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浩、被告李霞银行存款45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陈涛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陈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被告刘浩、被告李霞银行存款4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陈涛提供的担保财产:座落于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百步亭花园路18号109栋1单元7层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