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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斌与被告唐建兵、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斌,唐建兵,何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吕斌。委托代理人夏明聪。被告唐建兵。被告何为。委托代理人吴玉刚。原告吕斌与被告唐建兵、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吕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明聪,被告何为的委托代理人吴玉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建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斌诉称,被告唐建兵于2010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2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唐建兵均拒不归还。因被告何为与唐建兵为夫妻关系,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727000元及利息2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何为辩称,何为没有向原告借过款,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唐建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唐建兵、何为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20日,唐建兵向吕斌借款315000元。同年9月10日,借款212000元。2011年3月30日,再次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以上借款共计727000元。因唐建兵未还款,吕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结婚登记材料、借条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唐建兵与吕斌建立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唐建兵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吕斌要求其返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另结合唐建兵的借款金额和逾期情况,本院对吕斌主张的利息20000元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解(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唐建兵与何为系夫妻关系,故两人应当共同向吕斌返还借款。综上,本院对吕斌要求唐建兵、何为返还借款及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解(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建兵、何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斌借款727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0元,保全费4255元,以上共计15525元,由被告唐建兵、何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武梨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