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罗源脉,男,生于1968年12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昌海,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下称富胜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巍,男,生于1985年11月6日,汉族。系富胜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亮玖,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绍平,男,生于1972年12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亮玖,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源脉与被告富胜公司及被告蒋绍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源脉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源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源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罗源脉负担。
审 判 长 袁树林
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
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