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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绍民终字第745号 本院2012年7月23日对上诉人绍兴县晴雨庄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俞筱晓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2)浙绍民终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调解书尾部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代理审判员夏鸿”改为“代理审判员钟丽丹”。 审 判 长  方 艳 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 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