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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2564号

原告郭树林与被告徐加兰、任中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树林,徐加兰,任中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564号原告郭树林,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委托代理人曹爱光,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志。被告徐加兰,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任中元,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北新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代表人肖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林与被告徐加兰、任中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树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燕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