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宪喜、曲淑莲、孔庆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宪喜,曲淑莲,孔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孔宪喜,男,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淑莲,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孔庆波,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宪喜、曲淑莲、孔庆波借款纠纷一案中。孔宪喜、曲淑莲、孔庆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