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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贺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贺青;陕西中港铜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贺青,陕西省地矿局测绘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陕西中港铜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东街15号。法定代表人景金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港铜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贺青支付借款本金共6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中港铜纸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生产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5000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