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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孟某某,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锁信,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候某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和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