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郭某某。
被告:东营市金鑫化工有限公司,驻河口区六合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东营市金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薄一才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