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商初字第92号
原告:朱妙青。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
被告:绍兴县龙鑫绣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妙青诉被告绍兴县龙鑫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妙青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妙青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龙鑫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0元,合计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