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惠某。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晓滨 来自
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惠某。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晓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