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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0880号

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惠某,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惠某。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晓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