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郭某,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邱洪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振兰
郭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郭某,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邱洪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