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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民一初字第664号

郭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郭某,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邱洪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