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1292-2号
原告:柯金华,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柯亚波,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柯金华诉被告柯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金华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柯金华负担。
审判长 刘再庆
审判员 陈 玲
审判员 梁国锋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晋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