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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1292-2号

柯金华与柯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柯金华,柯亚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1292-2号

原告:柯金华,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柯亚波,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柯金华诉被告柯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金华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柯金华负担。

审判长  刘再庆

审判员  陈 玲

审判员  梁国锋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晋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