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616号
申请执行人:孙宜才,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曹家凡,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家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家凡立即赔偿申请人孙宜才医疗费55706元;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执行人曹家凡承担。但被执行人曹家凡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家凡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曹家凡的银行存款57056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曹家凡的银行存款570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东升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胡之水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