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赵侠。被告谢春然。被告郭鸿飞。被告郭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侠诉被告谢春然、郭鸿飞、郭鹏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咸阳市联盟三路瑞都丰苑2号楼2单元1层1号房屋或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谢春然、郭鸿飞、郭鹏飞银行存款1400000元。
二、查封被告位于咸阳市联盟三路瑞都丰苑2号楼2单元1层1号住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斌
代理
审判员 杨少敏
人民陪审员 计会玲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