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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2号

原告赵侠诉被告谢春然、郭鸿飞、郭鹏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侠;谢春然;郭鸿飞;郭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赵侠。被告谢春然。被告郭鸿飞。被告郭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侠诉被告谢春然、郭鸿飞、郭鹏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咸阳市联盟三路瑞都丰苑2号楼2单元1层1号房屋或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谢春然、郭鸿飞、郭鹏飞银行存款1400000元。

二、查封被告位于咸阳市联盟三路瑞都丰苑2号楼2单元1层1号住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斌

代理

审判员  杨少敏

人民陪审员  计会玲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