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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俊杰与马七虎、贾路生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贾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35年10月5日,小学文化程度,现农民。被告:马某,男,回族,生于1952年1月1日,中专文化程度。被告:贾某某,男,回族,生于1971年12月26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贾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铁 成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代理审判员 : 马 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