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房渭忠与丁华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渭忠,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36-2号原告:房渭忠。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渭忠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了(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3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告丁某某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105万元。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丁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