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1290号

王朝宾与吕建党、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朝宾,吕建党,吴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宾。被执行人吕建党。被执行人吴凤云。王朝宾与吕建党、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朝宾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建党、吴凤云名下银行存款104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