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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146号

王某某与徐某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500元及利息1056元,并承担诉讼费10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王西江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