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500元及利息1056元,并承担诉讼费10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王西江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