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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法执字第45号

呼和浩特市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东华文化百货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东华文化百货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包法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人和小区A号楼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情,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东华文化百货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3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梅,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包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于2012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要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包头市昆区白云路中段钢35号街坊,包国用(2003)字第300055号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包头市东华文化百货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包头市昆区白云路中段钢35号街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国用(2003)字第300055号面积为7563.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轶楠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张敬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瑞敏 微信公众号“”